物业小区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物业不得借业主拖欠物业费等理由危害业主权益,小区停车位、车库不得销售给“外人”……昨日,《湖北省物业服务和处理法令》(以下简称《法令》)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经过。
《法令》规则:制止在物业区域内养殖烈性犬、大型犬,详细种类和体高、体重规范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认,并向社会发布。违者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法令》还特别规则:业主、物业运用人携犬只出户未束犬链牵引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形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法令》明确规则: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不合作处理等理由,削减服务内容,下降服务质量,中止或许以限时定量等方法变相中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危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违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照原处分数额按日接连处分。
《法令》规则:关于私行撤离物业区域、中止物业服务的,或许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未依照规则处理交代手续、拒不退出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照原处分数额按日接连处分。
《法令》还规则:运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进行运营的,运营所得归于整体业主共有。
关于小区停车位、车库的分配和运用,《法令》也作出明确规则:物业区域内依照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且初始挂号所有权人为建造单位的停车位、车库,不得销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应优先满意业主需求后对外租借的,每次租借期限不得超越一年。违者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整改,交还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法令》规则:物业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路途或许场所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归于整体业主共有。
据悉,《湖北省物业服务和处理法令》将于本年10月1日起实施。(记者蒋太旭 实习生芦雅馨 通讯员朱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