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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小学收费办理方法正式发布
来源:酷游app下载 作者:酷游ku777备用线路 | 发布日期:2024-03-28 07:42:07 | 点击数:143次

  6月4日,山东省政府网站发布:山东省展开和变革委员会、山东省财务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联合宣布《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收费办理方法的告诉》(鲁发改本钱〔2020〕648号)。概况如下:

  为规范我省中小学收费办理,保护校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更好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展开,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则,拟定《山东省中小学收费办理方法》。经省政府赞同,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履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中小学收费办理,保护校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展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则,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举行的全日制一般中小校园(以下简称中小学)的收费办理。

  第四条 中小学收费施行分级办理,各级展开变革、财务、教育等部分依照责任分工,一起担任校园收费办理相关作业。

  第五条 中小学收费项目包含膏火、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责任教育膏火、杂费等费用减免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履行。

  第六条 服务性收费是指完结正常的教育使命外,校园为在校学生供给由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自愿挑选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 代收费是指校园为便利学生在校学习和日子,在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自愿挑选的前提下,为供给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代收费项目包含作业本费、学生装费、社会实践活动费、居民根本医疗保险费、意外损伤保险费、教辅材料费、高中课本费等。

  第八条 与校园教育活动、教育办理直接相关的服务事项,以及国家明令禁止或清晰规则归入共用经费开支的项目,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禁止校园将讲义材料、试卷、电子阅读、核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图书馆查询、自行车看守以及军训期间产生的费用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第九条 公办中小学的住宿费、课后服务费、学生装费以及公办高中膏火等收费项目施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的膏火、住宿费施行政府指导价。

  各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地公办教育保证程度、民办教育展开等状况,展开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膏火、住宿费市场化变革试点。

  第十条 施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办理的中小学收费项目,收费规范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定。详细分级办理权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决议。

  第十一条 公办高中的膏火规范依照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和受教育者合理分管的准则确认,归纳考虑当地经济展开水平、办学条件、社会承受能力等要素施行膏火动态调整机制,准则上每3年核定一次收费规范。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的膏火规范依据校园办学水平、办学本钱、市场需求等要素确认。

  第十四条 各级展开变革部分应加强公办高中和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膏火、住宿费定价本钱查询或监审。公办高中每3年进行一次定时本钱监审,监审陈述应抄送同级财务、教育等部分。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施行定调价本钱查询或监审。

  展开变革部分能够托付或延聘第三方组织参加本钱监审,所需费用归入部分预算。

  第十五条 中小学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准则,完好精确记载膏火、住宿费等本钱和收入状况,照实供给相关材料,合作做好本钱查询或监审作业。

  第十六条 调整公办高中膏火和公办中小学住宿费规范,教育部分应在广泛寻求各方面定见的基础上研讨提出调整主张,依据价格办理权限报展开变革、财务等部分同意。调整公办高中膏火规范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调整主张包含校园建造办理状况、年度收费开支、调整起伏、调整理由、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调整后对社会担负和校园出入影响,以及展开变革、财务等部分要求供给的其他状况。

  第十七条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膏火、住宿费,以及公办中小学课后服务费、学生装费收费规范,由校园依据项目本钱及有关状况,向教育部分提出定调价请求,教育部分对定调价请求审阅后构成拟定价格主张,依照价格办理权限报展开变革部分同意。拟定或调整公办中小学课后服务费规范,须由展开变革部分会同教育部分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八条 校园应当依照规则做好收费公示作业,经过门户网站、大众号、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和社会揭露收费项目、收费规范等内容。收费项目、收费规范产生改变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施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办理的收费项目,定价部分应及时向社会揭露政府拟定价格信息。

  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则公示收费规范,或许没有清晰收费规范调整改变的,对新招生学生的收费不得超越上年度的收费规范。

  第二十条 公办中小学住宿费及公办高中膏火按学期收取。民办中小学膏火、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收取。

  第二十一条 学生退学的,校园应依据学生实践学习时刻,按月计退剩下的膏火、住宿费等。中小学学生学习时刻按每学年10个月核算。学生休学、经同意转学等,参照退学规则交还有关费用。

  学生休学期间不交纳膏火、住宿费等。复学后,依照随读年级的收费规范交纳有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即时产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退少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与膏火、住宿费同时收取。

  校园为学生供给正常教育以外的服务、代理有关事项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

  第二十三条 营利性民办高中施行收费,应与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签订协议,清晰收费项目、收费规范、收费方法、退费方法,以及两边的权力、责任、责任。调整膏火、住宿费规范的,应于秋季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 公办中小学住宿费和公办高中膏火依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办理。收费运用山东省财务厅一致监制的山东省财务收据,收费收入经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务收据办理体系全额缴入财务,施行“出入两条线”办理。

  第二十五条 施行全日制教育的一般中专、职业高中、技工校园等各类中等职业校园收费,参照本方法同等学历(高中)教育收费规则履行,由各市、县(市、区)展开变革、财务、人力资源社会保证、教育等部分依据各自责任分工进行办理。

  第二十六条 高等校园隶属的中专部膏火依照本方法规则履行,其他收费依照高等校园收费办理规则履行。

  第二十七条 公办中等职业校园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免收膏火,民办中等职业校园高于财务补助部分的膏火能够向学生收取。

  非营利性民办中等职业校园收取膏火、住宿费按第二十五条规则由校园依据项目本钱及有关状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证或教育部分提出定调价请求,相关部分对定调价请求审阅后构成拟定价格主张,依照价格办理权限报展开变革部分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