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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启动化粪池管理立法力求让小区不再有“味道”
来源:酷游app下载 作者:酷游ku777备用线路 | 发布日期:2024-05-05 07:58:26 | 点击数:29次

  化粪池满溢、外漏等现象,造成的绝不仅只是感官上的“污染”,尤其是在炎炎烈日下,极度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幸福。

  在全国尚未有化粪池管理立法先例的情况下,市人大常委会结合我市实际,以规范居住小区化粪池清掏维护工作为切口,率先制定《福州市居住小区化粪池管理规定》,以立法“小切口”解决民生“大问题”。

  7月4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了《规定(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有关部门职责、清掏维护责任、粪渣清运等展开讨论。

  长期以来,有关化粪池满溢、外漏影响市民生活的现象屡见不鲜,媒体积极关注并协调有关部门给予解决。

  2021年8月,受台风影响,晋安区厦坊路施工堵塞了小区雨污管道,连日的暴雨让新店镇北尚C区化粪池的污水淹到电梯井,造成七八部电梯停运。新盛社区“众筹”了多台抽水泵,在暴雨中不间断工作,抽排出横流的污水,保住了电梯。

  2021年12月,牛岗山公园因周边工地施工造成排污管网堵塞,管道内的污水回流至公厕内,导致公厕无法正常排污,造成化粪池满溢,污水横流,市民反映强烈。福州晚报报道后,晋安区环卫中心积极对接牛岗山公园管理部门,全面疏通排污管网,公厕污水管道重新接入管网中,回到正常状态运作。

  2023年5月,正值雨季,常年无物业的于山社区格致小区,未及时清掏的老化化粪池管网污水外溢路面,臭气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后经社区及小区党支部牵头,五天时间内以众筹方式解决了1.2万元清掏费用,让小区不再有“味道”。

  据统计,我市五城区共有3580多个居住小区,老旧居住小区占一半以上,配套建设的化粪池达两万余座。

  市城管委四级调研员宋友灿介绍,部分居住小区,特别是老旧小区的化粪池存在下列问题,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部分业主或管理单位未及时组织化粪池清掏维护,导致粪污满溢;化粪池建成时间较久远,砖砌或混泥土砌筑的池体随着地质下陷有裂缝,造成粪污渗漏;个别化粪池的池体不密闭,导致甲烷气体逸散、遇明火易发生爆炸,产生安全风险隐患等。

  “目前,发生化粪池满溢、渗漏等现象时,有物业管理的小区普遍能迅速解决。但是无物业的老旧小区,由于各有关部门职责不清,经费难以筹集,导致这样一些问题往往难以立即处理,成为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宋友灿表示。

  为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质,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市人大常委会将化粪池管理列为今年的立法审议项目,市城管委作为法规起草责任单位,从我市实际出发,借鉴其他城市的化粪池管理经验,起草了《规定》(草案)的初稿报送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征求相关市直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意见,并邀请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专班进行指导,同时根据市政府专题会议要求,会同市城管委做修改完善,形成了《规定》(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为规范我市居住小区化粪池管理,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有必要结合我市实际,在全国尚没有化粪池管理立法先例的情况下,以规范居住小区化粪池清掏维护为切口,率先制定《规定》,以立法‘小切口’解决民生‘大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城环工委负责人指出。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小切口”立法规范化粪池管理给予充分肯定,强调要通过法条从源头到末端对化粪池进行全链条管理,并确保“管得住,管得好”。

  《规定》(草案)共九条,包含部门和属地职责、清掏维护责任人制度、粪渣清运工作、法律责任等四个方面内容,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以上内容建言献策。

  《规定》(草案)就此用列举的方式确定市容、房管、建设、乡镇、街道等在居住小区化粪池管理中的职责: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任部门是本市居住小区化粪池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化粪池清掏和粪渣清运工作,公布具有粪渣清运资格的单位名单并根据真实的情况动态调整;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主任部门负责牵头协调本市居住小区化粪池的更新和改造工作,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化粪池清掏维护管理责任,将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化粪池清掏维护管理情况纳入物业服务企业星级考核内容;

  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对居住小区化粪池等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管网连接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化粪池清掏维护和安全运行工作,指导督促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化粪池清掏维护责任人履行责任。

  有委员指出,化粪池每家每户都要用到,但其本身不在任何一个住户的业权范围内,如果出现堵塞往往难以确定责任单位,需要在立法中明确其责任归属。

  《规定》(草案)为此明确,居住小区化粪池管理遵循“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清掏维护责任人制度。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清掏维护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清掏维护责任人,并在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责任人信息报送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任部门备案。

  《规定》(草案)同时规定:化粪池清掏维护责任人应当建立化粪池清掏维护工作台账,及时修复破损化粪池,并委托具有粪渣清运资格的单位每年清掏一次,防止满溢。出现满溢的,应当在三个小时内组织清掏;化粪池清掏维护应当遵守安全生产义务和有限空间作业要求,作业现场严禁吸烟或者使用明火,作业人员需经安全技术培养和训练、配备安全防护用具并在化粪池经通风和甲烷浓度检测合格后方可作业,作业结束应当复原井盖,清洁作业现场;化粪池清掏维护所需费用,已实行物业管理的,从物业服务费中列支,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全体业主承担。

  为避免随处倾倒粪渣污水、对环境造成污染卫生的情况出现,《规定》(草案)要求粪渣清运单位理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并安装行驶和装卸记录仪,建立粪渣清运台账,将粪渣运输至粪便无害化处理场所。

  为了加强居住小区化粪池管理,有效规范化粪池清掏维护和粪渣清运工作,《规定》(草案)还明确了化粪池清掏维护责任人和粪渣清运单位未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