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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1号
来源:酷游app下载 作者:酷游ku777备用线路 | 发布日期:2024-05-05 09:57:25 | 点击数:72次

  上诉人沈某某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0)青民三(民)初字第1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14日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沈某某及其托付代理人陈某某、被上诉人上海高力世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高力公司)之托付代理人张琳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系争房子位于于上海市青浦区徐泾西路188弄某号,2008年12月上海大豪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大豪公司)处理系争房子初始挂号时载明:房子类型为花园住所,建筑面积467.27平方米,其间地下建筑面积152.40平方米。沈某某于2008年5月19日与大豪公司签定《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好:大豪公司已选聘高力公司作为物业公司对该房子进行前期物业办理,并与其签定了《前期物业办理服务合同》;因该房子规划用处为寓居用房,两边已签定了《住所运用条约》。沈某某于2008年9月16日对系争房子处理了预告挂号。2008年8月27日,大豪公司及高力公司向沈某某宣布《入户告诉书》,告诉沈某某于2008年9月5日至2008年9月15日到售楼处处理入户手续。届期沈某某未前往处理入户手续。2008年11月9日,沈某某签署《交房签收单》并收取房子钥匙。

  原审另查明,高力公司与大豪公司签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好大豪公司将大豪山林别墅1-2期托付高力公司进行前期物业办理服务;总建筑面积32,470.32平方米,物业服务费规范为别墅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80元;合同期限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2007年12月18日,高力公司与上海市青浦区大豪山林别墅业主大会(以下简称为大豪业主大会)签定《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好:大豪业主大会将大豪山林别墅托付高力公司进行物业办理服务;物业类型:纯别墅;位于方位: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徐泾西路188弄;四至规模:东至徐盈路,西至徐乐路,南至徐泾西路,北至崧泽大路;总建筑面积5.53万平方米,其间住所55,267.94平方米;别墅的物业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4.8元;按季交纳,每季榜首个月的10日前交纳当季物业费;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2009年1月9日,高力公司与大豪业主大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好的物业费规范及交纳方法与前份合同相同,总建筑面积86,428.92平方米,其间住所78,461.92平方米;合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2010年1月21日,高力公司向上海市青浦区大豪山林别墅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大豪业委会)致函,主题为“关于09年度酬金付出的书面承认及10年物业合同及预算事宜”。2010年1月24日,大豪业委会在该信件上记载“赞同付出2009年度办理酬金,连续2009年12月31日合同至2010年6月30日。”

  2010年8月,高力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沈某某交纳自2008年10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的物业办理费43,173.13元。

  法院以为:系争房子地点小区为纯别墅小区,依据有关规定,纯别墅小区的物业费收费规范,可直接由开发商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经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约好,无需物价部门核定。故本案中高力公司与大豪公司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与大豪业主大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好的物业收费规范,法院予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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