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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问:业主能以“物业公司服务欠好”为由拒交物业费吗? 来源:酷游app下载 作者:酷游ku777备用线路 | 发布日期:2024-04-19 06:12:03

  近来,北京通州区的吴先生称,自己寓居多年的小区,物业公司是开发商延聘的前期物业公司,其服务较差。吴先生想知道,自己是否能以物业公司服务欠好为由拒断交物业费?

  针对吴先生提出的问题,北京市京师(通州)律师事务所刘爽律师解说,假如前期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用,那么前期物业与吴先生之间就有物业服务合同联系,两边应当依照合同约好行使权力。由于物业服务是一个较为杂乱归纳的职业,所针对的是整个小区的业主,不能由于某位业主一人提出异议就不履行合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六条规则:“物业服务企业现已依照合同约好以及相关规则供给服务,业主仅以未享用或许是无需承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则对业主的理由不予支撑。”所以,一般情况下,业主应当付出相应物业管理费。

  刘爽指出,假如业主对现有的物业服务公司不满意,能够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由其催促物业进行整改,或许直接向当地政府部门进行投诉或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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